◎蔡文斌 律師
2008年10月9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647號解釋。該號解釋沒有協同意見,也沒有不同意見,是大法官的一致意見。該號解釋是有關非配偶之異性伴侶相互贈與之財產,能否免徵贈與稅的爭議。
大法官在解釋文對比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免徵贈與稅,係為維護婚姻制度;至於無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待遇,並不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當時,我曾撰寫<大法官祇認同異性戀>乙文,投稿於《台南律師通訊》(161期)。我在文中指出,固然現行民法第972條有關婚約及第980條有關結婚之規定,都以男與女的結合為前提,但釋憲者若突破藩籬,點出同性戀者是否應予保護的議題,未嘗不可。大法官扮演「立法指導者」,一致認定,應給未婚的異性伴侶立法保障,卻未面對愈來愈多的同志戀者,同志團體必然失望。此外,事實上夫妻如何認定,是有點困難,卻非無法克服。
後來,2012年12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同志戀可否為結婚登記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大通識課程(法學緒論科目)的學生,問我可能結果,我曾告以:不會宣告違憲,會如同釋字第554號解釋,請立法委員自行斟酌。
2017年5月24日全新一批大法官(已不稱屆次,因每4年重新提名8位或7位),合議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
除黃虹霞大法官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及吳陳鐶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外,其他12位大法官(共15位,黃瑞明大法官迴避)以高度共識,宣告現行民法牴觸憲法,包括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與第22條的婚姻自由。立法機關應於2019年5月24日前修改民法,或另制定專法,否則,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作成的憲法解釋,有憲法位階的效力。本號多數大法官肯認,婚姻自由是憲法第22條未明文列舉的基本人權之一。未變更解釋,但不同於先前的解釋。本號解釋,進一步宣告,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予保障。
不同的大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2012年12月,我預測大法官不會認定違憲。5年後,不同組合的大法官,卻作出違憲的宣告。
<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